

Q1.我該如何離婚?
目前我國離婚實務上,有三種離婚模式。分別為民法第1049條所稱之「兩願離婚」、及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而「兩願離婚」須滿足的要件在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需書面並且兩人以上證人簽名進而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而「裁判離婚」則須符合該條第1項所列舉之離婚事由,或是如無符合同條第1項離婚事由,外尚有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此外還有一種「調解(和解)離婚」模式,係由雙方於法院調解、和解方式,使婚姻關係消滅。
Q2.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可以分成兩部分,分別是離婚損害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係指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056條定有明文。而「離因損害」則係指因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另一半外遇,建議先蒐集確切證據。倘掌握另一半外遇之相關事證後依民法第1052條1項第2款構成離婚事由,得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此時同時構成民法184條侵害配偶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另外補充)為離婚損害及離因損害法院拾物認為可以併行請求。
Q4.離婚後可否請求贍養費?
我國針對贍養費規定,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而請求贍養費尚須滿足一些前提,即需要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並且要請求 權人為無過失之一方,構成這幾個前提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然而實務上有時候無法請求,因為如果結婚當時係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很難想像受到相當財產分配之一方必然生活會陷於困難,從而導致贍養費請求相對不容易。
Q3.可以對小王小三提告嗎?
我國曾經在刑法第239條有處罰明文,即是俗稱的通姦罪。然而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91號解釋宣告其違憲後,並由立法者將該條刪除後,現在刑法已經沒有處罰通姦罪的條文,也代表刑事處罰通姦正式走入歷史。然而那時候社會有一派誤解的聲音認為,因為無法可管這樣不就變相鼓勵配偶出軌嗎?然而這種說法此不正確。無法對第三者提起刑事告訴,法律仍然有保障配偶的權利,即可透過民事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以捍衛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子女監護權
監護權,通常是指夫妻離婚後就小孩保護照顧要由誰行使。離婚後常常針對小孩要跟誰吵得不可開交,或是誰都不想照顧小孩而互相推卸責任。這時候就會賴於雙方協調或者是法院判斷。
子女探視權
實務上給該權利一個較專業名稱,即「會面交往權」。其依據為民法第1055條5項,針對可能未負擔監護權之父母,可以藉由日常探視等方法接觸小孩子,畢竟此為父母本應擁有自然權利。
子女扶養費
常有讀者來信,如果小孩沒有判給我,這樣我是不是就不用負擔養育小孩的費用了?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既然那是你的小孩本來就應負有養育責任,進而仍需要負扶養費。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從未向您請求,則可能對方察覺後會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要您支付相關費用。
家事小常識
贍養費
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通常需要判決離婚且導致生活陷於困難,且須離婚一方無過失才能依此條規定向對方請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如果離婚後可能會對雙方婚後共同生活之婚後財產扣除法律規定所列債務後,就剩餘之差額平均分配。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訪間會有許多版本,可能一看之下好像沒有太大差別。然而有些部分(例如:小孩監護權、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這些都有可能成為您忽視一部分。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仍委任專業律師代替您撰寫適合您的離婚協議喔。
家暴如何申請保護令
可以先寫相關書狀,然後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法院內會有社工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如何改訂監護權
如果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行為或環境,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院會就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以符合最佳子女利益原則而有改定監護權機會,所以蒐證就改定監護權顯得極為重要。
侵害配偶權如何提告
侵害配偶權依照現行法院實務,依照個案可能會構成民法184條1項前段或者後段,此時只需要具狀向法院提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即可。
剩餘財產分配該怎麼談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需要留意的是婚後財產,對方可能會有隱匿或是竄改的可能。因為沒有留意到,將會導致您分到之差額減少,建議您可以尋相關人員替您蒐證。並且委任律師替您留意與協商。

五星好評

律師陣容介紹
康皓智 律師
專長領域
離婚調解 離婚訴訟 家事案件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家 考試三等關稅特考榜眼


合作顧問
蕭育涵 律師
專長領域
離婚調解 離婚訴訟 家事案件
學歷
台灣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合作顧問
蔡淑媚 律師
專長領域
離婚訴訟 家事案件 民事案件
學歷
高雄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中山大學碩士班
